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原执行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今后,按照人社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适时增加配置项目,提高费用限额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甬劳社工伤〔2008〕152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宁波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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