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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8-26
摘要:认定地点 蚌埠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蚌埠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蚌埠市经开区曹凌路789号 咨询电话:0552- 2046165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城关镇涡北

认定地点


蚌埠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蚌埠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蚌埠市经开区曹凌路789号    咨询电话:0552- 2046165 


怀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城关镇涡北榴城路182号

 

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国贸对面城关镇镇政府2楼

 

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垓下路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授权委托书

3.受伤害职工授权委托书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表

5.医疗证明:

(1)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书原件、复印件。

注:复印件要与原件对照,诊断书上的日期、时间要与受伤害经过简述相符,病历上加盖医疗机构有效印章。

(2)拍片报告复印件(如拍片了则要提交)。

6.劳动关系证明: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要加盖公章)。

7.身份证明: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死亡证明(死亡情形需提交):

殡仪馆证明、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9.事故证明: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局出具的查询证明。

注:以上所提交的原件,在材料审核后当场退还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材料审核;2.受理;3.调查核实;4.作出结论。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4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ahbbhrs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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