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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认定地点 伊犁哈萨克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伊犁哈萨克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路3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斯大林街54号

认定地点


伊犁哈萨克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伊犁哈萨克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路3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斯大林街54号    电话:0999-8026679


农七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北新区团结北街33号


奎屯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京西路26-1号    电话:0992-3223534


尼勒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文化路262    电话:0999-4627388


新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恰普河路073    电话:0999-5031870


特克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阿扎提街四环路    电话:0999-6626595

 

巩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巩留县库尔德宁路


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s314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查鲁盖路西街108    电话:0999-362224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首页病历、病历续页、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贰人以上的旁证材料(附旁证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公示证明(公示7天);

7、其它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伤害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其它证明;

(3)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世界范围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伊犁哈萨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xjylrlzy.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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