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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7-29
摘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1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着力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1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着力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转型升级、社会结构变动和利益格局调整的进程加快,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争议呈高位运行,群体性纠纷增多,调处难度加大,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务繁重艰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坚持把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部署和强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全面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时的重要指示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着力创新权益保障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有力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效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切实履行,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动关系矛盾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三)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将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体现党委政府对维护社会基本公平正义的重视。研究制定贵州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专户制度,工程建设领域须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工资专户支付、公示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按月拨付。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社会公布制度,制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督,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黑名单”制度,对欠薪企业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充分发挥诚信引导、失信惩戒的导向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四)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完善并规范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和服务。指导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积极推进行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制定,探索建立劳动标准备案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坚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全面深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六)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制定、完善我省贯彻《社会保险法》配套制度,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严厉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相关规定,确保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顺利进行。探索建立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管理规范,加大财政对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投入,建立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补贴办法,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强化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规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行为。   


  四、着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七)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重点推动非公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劳动用工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基层网格,落实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强化对用人单位动态监管,发挥基层网格在采集信息、法律宣传、调处纠纷、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的行业规范和用工管理,统筹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

  (八)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大力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鼓励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会议协商、集体协商、专题协商等方式,建立良好的企业与职工沟通对话和利益协调机制。督促企业在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等方面,坚持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同时,有序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九)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对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推动三方机制向工业(产业)园区、乡镇(街道)延伸。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领域重要事项和重大劳动争议,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加强和创新各级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完善工作制度,促进三方机制实体化运作,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五、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水平


  (十一)完善和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规范召开职代会。广泛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全省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全省公有制企业及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代会制度实现全覆盖。

  (十二)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动公司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方式,由企业工会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进一步扩大全省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覆盖面,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六、不断创新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建设,整合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按照原则上属地管理的要求,厘清不同层级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消除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与“智慧人社云”建设相结合,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基层“两网化”管理全覆盖,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指挥、动态监控、预警预测等功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举报投诉联动平台。推动数据“聚通用”,跨领域、跨部门开放数据共享,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裁量权,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十四)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和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制度。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切实落实终局裁决规定。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创新仲裁办案方式,探索建立“三方驻会办案”机制和案件分类处理制度。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探索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和错案追究机制。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法院定期沟通协商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审尺度。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仲裁网上办案。

     (十五)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劳动关系舆情监控,分析研判本地区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就业以及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劳动关系状况的监控,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行业和区域监控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形成协调有力的预警处理机制,确保劳动关系矛盾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及人文关怀。持续广泛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和“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在企业”全省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建功立业活动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开展法律法规进企业活动,广泛宣传涉及工会、职工的法律法规,举办全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督促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培育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企业文化,尊重职工主体地位,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关心职工生活疾苦,尤其注重职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坚持开展职工思想调研,了解掌握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困难诉求,并力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加强职工书屋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素质。按照“周周有活动、月月有赛事、年年有大赛”的要求,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十七)积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思想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第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氛围。

  (十八)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和提升服务效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抓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十九)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法治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建设。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高依法协调、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水平。


  八、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凝聚和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制定政策、统筹部署、督促落实的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工会要坚决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反映职工呼声,竭诚服务职工,团结职工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发展实际和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做好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作用。

  (二十一)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按照“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标准,加强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能力建设。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功能。严格劳动保障监察员和仲裁员持证上岗,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积极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根据辖区内企业和职工数量、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讯条件等情况,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仲裁办案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组织建设、力量配置、经费投入、工作场地上分别给予专项支持,落实仲裁员办案补助机制,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二)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推动党工组织统筹建立、人员统筹配置、活动统筹开展、保障统筹落实。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产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以及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团建工作,重点扩大团建工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有效覆盖。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三)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完善贵州省和谐劳动关系考核评价体系,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产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引导企业丰富创建内容,注重过程创建和持续改进,动态提升创建水平。坚持典型示范引领,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激发创建活动内在积极性。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二十四)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法律政策、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进一步激发企业和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强化党委、政府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感,提高社会各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切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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