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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7-29
摘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16〕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16〕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贵阳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


三、全面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度。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司法、税务等有权机关不得直接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执行前应通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3%,在每个结算节点按照工程进度款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总额,由建设单位向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专项用于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划拨资金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开工或者责令停工。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报送账户变动情况,发现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或者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2017年12月31日前,贵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贵阳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或者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委托相关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或者按日支付工资。2017年12月31日前,贵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

(四)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贯彻《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实行差异化预存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存储工资保障金。连续3年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或者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可以按规定申请免于存储工资保障金。推行工资保障金银行保函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五)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30号)的要求,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制度应急作用;要结合实际,合理储备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多、拖欠风险高的区(市、县)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要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注入补充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六)健全欠薪预警监控制度。各区(市、县)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和市级劳动保障监察调度指挥机制建设,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按照相关规定,在乡镇、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要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服务,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发出预警,督促解决,并及时上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总工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七)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归集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牵头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动态掌握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并按月上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铁路、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台账,落实包保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领导、责任人,并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台账。贵阳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归集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铁建办)

(八)健全工资支付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劳动用工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归集机制,汇总和更新企业拖欠工资等信用信息,按程序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九)完善工资支付失信联惩制度。加强对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和企业主,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贵阳市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四、全面强化拖欠工资的查处工作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电话、互联网等维权渠道,建立24小时信访值守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将收到的行业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并督促限时办结。在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相关内容。其他行业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相应的维权信息告示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市总工会)

(十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244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牵头处理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案件受理和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全市集中清理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市总工会)

(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

(十三)完善执法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定期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做到定期研判、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实现案件办理移送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接收和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十四)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对采取堵塞交通、非法群访、围堵党政机关、跳楼、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正常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或者虚报冒领、无理无据讨要工程款和工资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快速反应、控制事态、妥善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突出正面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


五、全面强化建设领域的源头治理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未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依法予以限制。在房地产建设领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建立建设单位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挂钩机制,严格监管销售资金流向,确保工程款优先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或者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或者被挪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未签订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竣工结算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取消其参与新项目用地摘牌或者招投标资格,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预防工程款拖欠;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相关金融机构要按照保函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执法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牵头制定相关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鉴定机制,对工程计量、质量纠纷进行快速评估,推动解决因工程纠纷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

(十八)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出台相关意见,大力支持和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具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施工企业自有工人转换。(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


六、全面强化治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13年12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91号)明确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贵阳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下称领导协调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领导协调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并适当调整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牵头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设立清欠日常机构。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负责领导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统一协调、调度、指挥和督导全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工作联系。工作需要时,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的经费支持,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国资委、市铁建办)

(二十一)加强治理能力建设。结合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和性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讯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统一全市执法标识和工作服装,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和装备,满足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需要。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弥补专职执法力量的不足。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工作效能,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探索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农民工争议多发地派驻流动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现场调解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编委办、市财政局)

(二十二)严格落实督查问责。市督办督查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并按相关规定将督查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管理。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相关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方和行业,上级人民政府主动约谈相关责任人,要求被约谈人作出承诺;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督办督查局、市监察局)

(二十三)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深入组织开展创建“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明确创建范围和步骤,科学制定创建标准,出台鼓励奖励机制。国有企业和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要带头开展创建“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市企业和工程项目积极参与,从而推进企业自律,带动行业规范,形成常态化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行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工作效果,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工程建设领域等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贵阳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

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玉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钟汰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小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  朱(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潘红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陈本荣(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胡连生(市编委办副主任)

   朱  轶(市群工中心副主任、市信访局副局长)

   廖学剑(市维稳办副主任)

   赵  君(市法院副院长)

   毛江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沈  青(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党委副书记)

   冯守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周文捷(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副主任)

   刘  毅(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方军祥(市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赵  称(市司法局副局长)

   田  荣(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

   卢祝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研员)

   肖  昂(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高小文(市生态文明委副主任)

   周海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林昌顺(市交通委副主任)

   王  波(市水务管理局副局长)

   龚新民(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

   谭必辉(市工商局机关党委书记)

   朱  轶(市信访局副局长)

   禄劲松(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徐  兰(市总工会副主席)

   孔  军(市铁建办综合科副主任)

   沈雯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副处长)

 

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潘红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卢祝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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