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 随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石家庄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中国工伤赔偿标准网总结了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供大家参考,方便工伤职工在维权过程中查询。 伤残补助金标准 伤残级别、月数 最低赔偿标准 单位:/元 最高赔偿标准 单位:/元 备注: 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 最低工资:1956*60%= 1173.6元。 最高工资:1956*300%= 5868元。 一级:24个月 28166.4 140832 二级:22个月 25819.2 129096 三级:20个月 23472 117360 四级:18个月 21124.8 105624 五级:16个月 18777.6 93888 六级:14个月 16430.4 82152 七级:12个月 14083.2 70416 八级:10个月 11736 58680 九级:8个月 9388.8 46944 十级:6个月 7041.6 35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