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发〔2013〕29号 关于做好室内装饰行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五、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施工人员不含职业病和因工染血吸虫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在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轻伤事故在发生后3日内报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属于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由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由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室内装饰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室内装饰企业负担。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简易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公共装饰工程项目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待遇时,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参加工伤保险的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务工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凡未在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用人企业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务工人员伤情及就诊医疗机构情况。工伤务工人员就医严格按照&三个目录&标准执行。 八、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室内装饰企业、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鉴定申请。在区县市参保的,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九、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亡的务工人员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支付给室内装饰企业,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应享受的待遇转交工伤(亡)务工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并将待遇领取凭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查。因其它原因不能由企业转交的,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工伤务工人员或直系亲属提供身份证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工伤务工人员或直系亲属。属于按月发放的长期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社会化发放。 十一、在公共装饰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发生事故,参保期满前已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室内装饰企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可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十二、室内装饰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岗位安排、上班考勤等相关纪录,按规定保留务工人员身份等个人资料,为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待遇给付及申领工伤保险补贴奠定良好基础。 十三、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室内装饰企业的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室内装饰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凡参与竞标投标政府公开招标室内装饰项目的企业,在审查报名资格和办理项目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分别出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或项目开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对室内装饰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公共装饰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的室内装饰企业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保险相关表格 2.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