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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川劳社办〔2008〕33号) 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雅安、阿坝、眉山、乐山、南充、资阳、甘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12汶川大地震,给地震灾区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

(川劳社办〔2008〕33号)
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雅安、阿坝、眉山、乐山、南充、资阳、甘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12汶川大地震,给地震灾区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规定精神,现就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时期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
(一)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四)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职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五)除上述第(三)项之外,职工因地震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二、关于工伤认定的证据和程序
(一)因工死亡的认定。用人单位提出地震期间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职工死亡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并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和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职工死亡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
(二)因工受伤的认定。用人单位提出地震期间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地震期间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救治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三)职工本人身份、劳动关系情况、伤亡原因不明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先予受理,同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待有关情况明确后,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受灾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中发生的职工工伤,本着优先支付的原则,及时落实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要做到随到随办,经办周期控制在20天以内。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简化工作程序和手续,缩短鉴定经办周期,实行随到随办,滚动受理、医检、评定、呈批和送达,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对转移到异地医治、安置的工伤职工,可委托异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确认。各地的经办时间应不超过20天。
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各地震受灾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规定,尽快实行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统收统支;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先建立市(州)级工伤保险调剂金,提高互助互济能力,以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的支付。
五、本通知适用于地震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相关问题。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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