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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3
摘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9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国务院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工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9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自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基层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全省工伤保险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全省人社系统开展&三项活动&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工伤认定沟通协调制度。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各地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由人社,法制、公安、法院、卫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伤认定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制度衔接的工伤认定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工伤认定中有争议的案件集中研讨,达成共识,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工作质量,减少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量。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2.认真落实工伤认定调查制度,实行工伤认定调查制度是保证工伤认定结论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杂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2010]8号)的要求,对事故伤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重大工伤事故要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要制定完善工伤认定调查原则、调查范围,明确调查重点和调查人员,提供调查所必需的经费。对人员较少难毗直接进行调查的,要完善委托调查制度,落实调查责任,确保调查结果真实、有效。
3.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回避制度,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及鉴定专家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地要制定回避细则,明确回避的事项、范围,内容及监督措施。对个别争议较大的劳动能力鉴定案件可实行异地聘请专家鉴定的制度,以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伤保险工作程序
4.严格履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申请、受理、审核(审查)、决定(结论)、送达等各项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各环节规定的时限要求,使用国家和省统一样式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规范准确填写相关内容,确保程序合法。
5.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规程,简化工作流程,积极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的做法。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按规定采取简便快捷的认定程序:对于伤痛严重确实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的工伤职工,可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上门服务。
6.认真实施《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J 1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赞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的配置管理,工饬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棱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各项业务工作。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教、优质。
三、进一步加强工仿保险业务管理
7.加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促进工伤预防和维护基金平衡的有效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使费率真正&浮动&起来。凡尚未出台费率浮动办法的统筹地区,务必在2012年底前出台费率浮动办法,已出台办法并进行费率浮动的地区,要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费率浮动的确定指标、浮动周期,浮动效果等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逐步完善费率浮动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基金收支情况、工伤预防情况等与费率浮动挂钩的机制。
8.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保障工伤职工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过度医疗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要加大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稽核力度,建立日常稽查,定期考核机制和医学专家审核制度。加强对工伤医疗协议机构的管理和工伤医疗费的监控,探索工伤医疗信息即时联网等方式,提高对工伤医疗费用监控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工伤医疗费用网上结算,推行对部分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的方式,有效控制工伤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9.加强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工伤保险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菅,并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接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2009J3号)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6] 37号)及有关规定,及时对业务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业务档案齐全、完整、有效,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档案的分类、登记、借间、保存、保密、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使档案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电子化。
四、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层基础建设
10.加快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信息化,将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全业务流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用信息系统保障工伤业务严格按《条例》规范化开展。工伤保险综合业务信息化试点城市要采用省里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及时总结经验,发现运行中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尽快在全省推广。
11.加强工伤保险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工作机构,配备和充实相应的工作人员,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及摄影录音录像等器材,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五、高度重视工伤职工来信来访
12.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工伤职工反映的问题。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督促落实解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缠访闹访的,也要耐心细致地说服疏导,解疑释惑,不能简单地把矛盾上交。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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