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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伤预防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19
摘要: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保证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效果,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和《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保证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效果,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和《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项目评估是指评估机构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评估方法,对工伤预防费支出项目的可行性、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发现决策和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并出具独立评估报告的整个活动和过程。

第三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评估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本办法为基准独立开展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判断。

第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负责工伤预防项目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制定项目评估的技术规范、百分量化赋分标准,组织进行各类项目的立项评估、实施过程评估和绩效目标评估。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办法从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中确定。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费,列入工伤预防费预算支出。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后,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八条  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包括:

(一)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播放工伤预防专题节目、公益宣传片的,评估播放频道、栏目、次数、时段、时长等;

(二)通过公交、出租车等移动媒体播放工伤预防宣传片或通过车体广告进行工伤预防宣传的,评估播放次数、时长和广告版面、期限等;

(三)通过在报纸等平面媒体登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专栏的,评估在平面媒体登载的宣传内容、版面、期数等;

(四)通过印制、购买工伤预防宣传品、宣传册的,评估宣传品和宣传册的印刷和发放数量等;

(五)通过建设工伤预防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评估定期推送工伤保险政策、典型案例以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内容、次数等;

(六)通过举办培训班、培训会、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工伤预防培训活动的,评估培训内容、教材、方式、课时等。同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培训效果满意率进行评估。

第十条  对工伤预防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包括:

(一)政策宣传效果主要评估电视收视率、广播收听率、报刊发行量、宣传品发放量、网络点击率等数据;

(二)教育培训效果主要评估培训行业分布、培训企业数量、培训人员数量、问卷调查满意率等数据。

(三)抽样调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知识的了解情况等,抽样调查样本根据工伤预防实施方案,按培训人员数量的5%至8%的标准实施抽样。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服务合同和工作方案执行情况,通过实地勘查、查阅资料(视频)和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优、良和差。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先支付3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验收评估报告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制作工伤预防项目支付明细表,核拨剩余的工伤预防费用。

(一)评优的综合评分满95分,全额支付余款;

(二)评良的综合评分满80分,不满95分,扣除未完成项目的款项,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

(三)评差的综合评分不满80分,扣除未完成项目的款项,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形成问题清单,详细列明工伤预防项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终止评估机构服务协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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