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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4-23
摘要: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全省重大工伤事故导致的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

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全省重大工伤事故导致的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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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是指由各市和省本级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提取并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全省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应急支付的专项工伤保险基金。各市和省本级现有储备金不再保留,全部纳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管理使用。

第三条 储备金筹集。储备金原则上每年筹集一次。

(一)首次筹集。2021年,各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按照2020年底本市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以基金决算数据为准)的5%提取储备金,并按时足额上解(划拨)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常规筹集。从2022年起,储备金的计划总规模按照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的8%确定。每年3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储备金使用情况,按照各市和省本级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上解(划拨)金额。各市和省本级按时足额将储备金上解(划拨)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结存额达到计划总规模时,暂停提取。

第四条 储备金申请条件和支付项目:

各市和省本级参保用人单位发生10人(含)以上死亡或50人(含)以上受伤的重大工伤事故,可申请储备金支付应急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抢救医疗费(抢救医疗费按照人均10万元计算)。

储备金不足支付时,从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 储备金申请和下拨程序:

(一)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其所在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48小时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职工伤亡和参保情况。在省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其事故报告由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48小时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职工伤亡和参保情况。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职工伤亡情况及待遇支付需求,提出储备金申请报告,并附《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申请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自收到初审意见2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准的储备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告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五)省本级申请储备金,由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储备金申请报告,并附《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申请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将核准的储备金划拨至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六条 储备金管理:

    (一)账户使用。储备金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省财政厅在已开设的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子账户进行专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子账户),用于接收各市和省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上解(划拨)的储备金,向各市和省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拨(划拨)储备金。各市通过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完成储备金上解和接收省级下拨储备金,不再单独设立账户。

(二)储备金上解下拨。储备金上解下拨过程中,财政专户发生的收支,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银行出具的一式多联原始凭证记账。

(三)利息收入处理。储备金在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储备金子账户)中产生的利息,纳入下年度储备金拨付总额统一分配使用。

(四)会计核算。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储备金单独建账,负责储备金的会计核算,明确记录储备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根据银行回单、收支汇总表、财政专户收款凭证和拨款凭证等其他有效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储备金缴拨纳入市级工伤保险核算体系。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和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分别通过在“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利息收入”科目下设置“储备金”明细科目,在“上级补助收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下设置“省级储备金”明细科目,对储备金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建立以月或季度为周期的对账制度,并按月沟通财政专户储存额变动情况。

第七条 相关市或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储备金之日起1日内,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预拨给用人单位,将抢救医疗费预拨给有关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待遇结算,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省下拨的储备金计入上级补助科目,纳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

第八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储备金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及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报告储备金的使用情况。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对省下拨的储备金实行跟进监管、跟踪稽核,每年2月底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上年度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有效遏制重大工伤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各市和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基金收支管理等因素建立考评奖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

理由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金额(大写)


支出

项目

工伤医疗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市人

社局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财

政局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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