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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止通知是否可诉?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3
摘要: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到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安装高楼外墙灯饰。2014年5月19日,原告工作时保险绳副绳断了,因失去平衡撞到另一面墙壁上,身体严重受伤。 2014年7月4日,原告以第三人为用工主体,向被告当地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到第三人重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安装高楼外墙灯饰。2014年5月19日,原告工作时保险绳副绳断了,因失去平衡撞到另一面墙壁上,身体严重受伤。


2014年7月4日,原告以第三人为用工主体,向被告当地社保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证据证明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受理申请后,于2014年7月14日向第三人发出举证通知。举证期间,第三人未向被告提交任何书面材料。2014年8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情况说明》,否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中止通知书》中止原告的工伤认定程序。


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被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被告在第三人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对劳动关系存在质疑的情况下,没有依据职权对劳动关系作出确认,属于不作为。被告作出工伤中止通知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北碚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个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政权的实际运用。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法律效果的存在。本案中,《中止通知书》是由于出现一定原因,直接关系到工伤认定的结果,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由北碚人社局作出,但该行为并未产生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果,故而该行为不可诉。当然,如果程序虽属于过程行为,但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应赋予权利人司法救济的机会。即,如果本案中止通知过后很长一段时间,工伤认定结果迟迟没有下来,最终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终结,则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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