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工伤保险问题问答篇(七)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要:如何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 答:经市劳鉴委确认同意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持工伤人员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及时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原件和复

如何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

答:经市劳鉴委确认同意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持工伤人员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及时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如您想快速知道工伤怎么赔如何赔,平台有超级方便实用的方法!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是否有时限规定?超过时限的怎么办?

答:市劳鉴委作出的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自签收起30日内有效。未在30日内办理住院康复手续的,确认意见自然失效。工伤人员仍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 


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应在多少天内作出?

答:对材料齐全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由区县劳鉴委受理并进行初审后报市劳鉴委。市劳鉴委应组织工伤康复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在自受理住院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确认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情况特殊的,作出确认意见的时限可以延长15日。


工伤康复人员停工留薪期已满,但住院工伤康复计划尚未结束,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康复人员停工留薪期满但住院工伤康复计划尚未结束的,可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直至住院工伤康复结束。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未在本市参保的外省市施工企业,其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后,能在本市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施工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注册地与其实际用工地不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发生事故后应向何处申请工伤认定?

答: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需要在多少天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社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哪些情况下,区县人社局可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处理?

答: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社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2、申请人要求认定的工伤部位与医疗诊断证明记载的事故伤害部位有争议的,区县人社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病关联性的鉴定结论,申请人不提供或者确无法提供的,区县人社局可以咨询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区县劳鉴委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咨询意见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区县劳鉴委对有关伤病关联性进行鉴定、咨询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机构应在多少天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答:区县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送达。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