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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未“紧急就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1-22
摘要:张先生生前系某公司职工,受公司指派在某大学从事宿舍管理工作。张先生在该校教学楼内值夜班时突感身体不适,在其妻子的陪同下请假回家取医保卡,准备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在此期间,张先生感到呼吸困难,由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后经医护人员,宣布张先生于当日
张先生生前系某公司职工,受公司指派在某大学从事宿舍管理工作。张先生在该校教学楼内值夜班时突感身体不适,在其妻子的陪同下请假回家取医保卡,准备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在此期间,张先生感到呼吸困难,由家属拨打急救电话,后经医护人员,宣布张先生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张先生为心源性猝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张先生在单位时病情并没有达到“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紧急和严重程度,因此不予认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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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张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并不仅仅是轻微的“身体不适”,而是突发疾病的起始阶段,而且该疾病的发生已经使得张先生得出判断,自己无法继续工作。其次,根据诊断证明,张先生系心源性猝死,参考医学上关于该类病症的描述,也可以认定张先生在工作岗位发生的身体不适与其最终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之间应当具有连续性和因果关系。再次,从生活常理角度考虑,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携带医保卡前往医院就诊,合乎正常人的生活情理,张先生未选择直接就医而是先回家,属于对病情严重程度的误判,不能因此否认张先生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张先生虽然没有直接从工作岗位到医院进行救治,但其从发病至死亡的时间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法官提醒:
劳动者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为工作时间内和在工作岗位上,这是“视同工伤”的前提条件,在此前提条件下,满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即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合乎情理,因此突发疾病时一般不会直接前往医院就医。基于劳动者对自身疾病认识的局限性,特别是有些疾病初始症状并不明显,但发病后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病情突然加重,并迅速出现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如果一概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未从单位直接送往医院的情形排除在外,对劳动者的要求确实过高,也与人们生活情理相悖。故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否从单位直接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同工伤的必要条件。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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