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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案情简介】 1990年9月,钟某经分配进某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工作。2012年11月30日,钟某与水利信息管理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钟某从事中心技术管理A岗位工作,钟某需按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7月25日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

【案情简介】

1990年9月,钟某经分配进某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工作。2012年11月30日,钟某与水利信息管理中心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钟某从事中心技术管理A岗位工作,钟某需按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7月25日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水利信息管理中心为钟某提供了办公室等工作条件。根据该中心的职位说明书,技术管理A岗位的工作为在技术科科长领导下工作,承办水利信息化行业管理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2013年底,钟某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致其年终考核奖金被减半发放。2014年3月25日,钟某认为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任务,遂向水利信息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单位以书面形式安排工作任务。2014年4月17日,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向钟某书面布置"浙江省地方水利信息化发展现状调查"这一工作任务。钟某认为这一工作任务不是技术管理A岗位的工作,且水利信息管理中心除了安排这一项工作外,未安排过其他工作,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履行聘用合同,安排技术管理A岗位的工作,撤销2013年底的考核结果,补发15000元年终考核奖金。


【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争议焦点有三:要求撤销2013年终考核结果,补发年终考核奖金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要求所在单位安排岗位工作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钟某所在单位是否履行了聘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认为:撤销2013年度考核结果,补发年终考核奖金,不属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钟某要求安排工作属于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虽然属于受案范围,但该中心已经履行了聘用合同,故驳回钟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6条规定,考核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对考核等级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处理。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不可混淆是否安排工作与如何安排具体工作的差异。所在单位如何向职工安排具体工作属单位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但本案中钟某要求的安排工作,是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不属内部管理事项,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该中心已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明确了钟某技术管理A岗位的岗位职责,并通过职位说明书的形式对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另外,该中心也已向钟某安排了具体工作,钟某已签收了工作任务单,并开展了该项工作,故应认定该中心已履行聘用合同向钟某安排工作。


【启示与思考】

本案涉及到两类争议,一类是考核争议,对于这一类争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在受案范围,应通过复核、申诉途径解决。难点是因考核产生的年终考核奖金争议是否在受案范围。年终考核奖金的发放与否取决于年终考核结果,最终仍指向考核争议。而考核工作具有特殊性,是内部管理事项,不适合通过仲裁解决。另外一类是安排工作的争议,要注意区分安排工作与否与安排具体工作的差异。安排工作的多少、安排哪几项工作是内部管理事项;未安排工作应认定为未履行聘用合同,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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