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3年官司,先后经历两次判决仍未最终定论!”5月24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李女士晃动着没有知觉的右臂欲哭无泪。4年前,她在企业打工不慎受伤致残,事后举债数万依法索赔,没成想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维权诉讼。 不慎工伤致残 一审判决获胜 李女士今年44岁,家住永年区农村,为减轻家里负担,她于2014年5月份进入当地一家标准件加工厂打工。两个多月后,一场意外事故打破了他们一家人平静的生活。 经诊断,李女士右肘部肱三头肌开放性断裂,右肘关节活动障碍,右前臂及右手感觉麻木,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5年7月份,李女士第二次入院治疗期间,因为赔偿数额产生分歧,一纸诉状将标准件厂老板梁某告上法庭。 原永年县法院(现为永年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在为被告梁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被机器绞伤,被告作为标准件厂的经营人,对其标准件厂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依法应对原告因机器绞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梁某主张原告第二次住院的伤情是由其他原因导致,与在其标准件厂受伤无关,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梁某未能提供证据也不申请鉴定,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64135.9元。 企业提起上诉 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获胜,李女士以为很快就可以拿到赔偿金。但被告梁某不服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7月,邯郸市中院针对梁某与被上诉人李女士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永年区法院重审。 2017年12月份,永年区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二次审理认定梁某承担工伤事故的80%责任,李女士需要承担20%的责任。 被告梁某辩称在原告李女士第二次住院时,曾向其垫付25000元治疗费,因为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相关法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例,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49570.75元。 被告再次上诉 原告负债累累 二审判决书下达后,戏剧性的一幕再次上演。标准件厂老板梁某不服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凭什么她受伤要我来担责?第一次住院费用都是我来支付的,最初伤情没有那么严重……”前不久,一名自称是梁某的女子通过电话解释,原告李女士受伤主要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应该承担事故的大部分责任,标准件厂已经尽到义务。 由于被告不断上诉,李女士依法索赔3年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反而花费了近4万元,其中大部分是从亲朋好友那里借来的。 李女士气愤地说,她的母亲年迈需要赡养,两个孩子上学时常花钱,自从她伤残摊上官司,全家人早已掏空家底,生活陷入绝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