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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9-10
摘要:按: 《劳动合同法》确立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制度,在审判实践中 对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只针对初始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以及二倍工资性质、仲裁时效、计算标准、区分是否具备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条件两种情形不同法律后果等,需要

按:《劳动合同法》确立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对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只针对初始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以及二倍工资性质、仲裁时效、计算标准、区分是否具备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条件两种情形不同法律后果等,需要进一步统一各地法院的做法,现对二倍工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1. 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原劳动合同项下的用工关系已经结束,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保持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 问: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限?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期间系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须履行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但无须再另行支付未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未履行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不影响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成立。

3. 问: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限?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款规定所指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系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作期限限制,即仅规定了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未规定截止点,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对该二倍工资应支付至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 问:追索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应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系劳动者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获得的正常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该一倍工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另一倍工资,则系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其性质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工资报酬,故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特殊仲裁时效。故追索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的争议,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呈持续性,另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日计算。举例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其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仲裁,仲裁时效应自2017年9月25日起往前倒推一年至2016年9月26日,则2016年9月25日前的另一倍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仅支持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

5. 问: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时,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不包含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等不确定性收入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收入。若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的月工资中包含不确定性收入和福利性收入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如不能举证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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