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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中伤亡,其他合伙人适当补偿!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3-21
摘要:合伙经营中伤亡,其他合伙人适当补偿! 案情简介 李某与马某一起收购树木进行销售,利润均分。2021年8月26日,李某与马某分别驾车到某镇买卖树木,运输途中李某驾驶装载木头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 ,李某当场死亡,车上随行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

合伙经营中伤亡,其他合伙人适当补偿!



案情简介

李某与马某一起收购树木进行销售,利润均分。2021年8月26日,李某与马某分别驾车到某镇买卖树木,运输途中李某驾驶装载木头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车上随行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按规定装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的亲属,认为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马某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马某补偿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50000元。马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主要涉及一方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另一方合伙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合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募集资金迅速、设立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成为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参与投资交易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合伙企业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为该类主体广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奠定了基础。合伙以组织体形式为存在常态,但实践中,当事人为完成某一特定民事行为而以合同形式成立,但不以成立稳定组织为目的的契约型合伙关系大量存在。合伙合同是认定合伙关系的基础,是调整内部合伙关系的依据,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合伙合同之于合伙,如同公司章程之于公司,是合伙最重要的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马某与李某是否是合伙合同关系,如果系合伙合同关系,另一方合伙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确定一方合伙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对是否是合伙合同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给合伙合同下了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点,合伙人只基于对彼此的了解、信任而密切配合、共同经营。

合同主体须为二人以上。订立合伙合同,成立合伙关系,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人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等可互相结合;也可单独结合,比如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结合。

合伙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实际上,合伙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并非只有订立书面的合伙合同后,合伙人之间才成立合伙关系。合伙协议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合伙合同关系,合伙人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力并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在无书面合伙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的一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是合伙各方无书面合伙协议,导致出现纠纷后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稳妥起见,建议合伙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订立书面的合伙合同,既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亦可以在纠纷发生之时有证据可循、有约定可参照。

合同目的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合伙为经营共同事业,经营共同事业为合伙之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亦是合伙成立之必要要件。实现共同的事业目的,是合伙最显明的特征,共同的事业是各合伙人追求的目标,各合伙人在有共同的目的下,共同分配收益,共同承担风险。只要合同目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由合伙人自行商定。

在本案中,马某和李某属于典型的事实合伙关系,马某和李某以劳务的方式出资,双方系为了将伐树后买卖树木赚取费用的共同目的,赚取的费用扣除雇佣工人等其他费用后,再平均分配,明显属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情况,马某和李某之间显然是合伙合同关系。

 在认定系合伙合同后,一方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死亡,另一方合伙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责任,那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批复,“合伙人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所以一方合伙人在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时,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适当给予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共同承揽人有共同过错时应依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无共同过错的合伙受益人,对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合伙人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该案民事责任原则的确定有其特殊性,最终确定的民事责任原则分别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共同承揽人有共同过错时应依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无共同过错的合伙受益人,对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合伙人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编写人:桓台县人民法院 何景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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