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6〕2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降低用人单位风险,提升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水平,提高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采取由政府搭建平台,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制定。 三、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相关业务上给予各商业保险公司支持与配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职工补充工伤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8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