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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7-24
摘要: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

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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