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交通事故中己方无责保险,要不要赔?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05
摘要:审判规则 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 裁判要旨 如果被保险人因无责免赔条款无法获得赔偿,则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通过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因此,
审判规则

保险合同中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
如果被保险人因无责免赔条款无法获得赔偿,则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通过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因此,应确认保险合同的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案情要览
20079月5日,某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了保险车辆、保险期间、险别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明示告知内容为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保险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2007102日,吴某驾驶车辆与行人苏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并致所驾车辆损坏。2007115日,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吴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200874日,事故当事方苏某的亲属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为由,判决吴某赔偿27684.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3.5元,共计27918.4元;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车辆损坏后吴某支出拖车、检测、修复等费用8560元;苏某尸表检验费600元、苏某尸表检验交通费450元、吴某乙醇检验费500元,共计1550元,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范围。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8028.4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审理要览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所涉及的无责免赔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首先,本案双方争议所涉无责免赔条款是位于“赔偿处理”之下而非“责任免除”之下,处于非明显的位置,也不属明示告知应详细阅读的内容,故应认定保险人未尽到提请注意及明确说明之义务。
其次,保险人在格式条款中设定的无责免赔条款,在客观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法亦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再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典型的责任保险。本案原告向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项“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属于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
最后,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因此,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吴某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7918.4元、车辆损失险8560元,共计36478.4元;同时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则适用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无责免赔条款对本次事故免责的问题。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无责免赔条款是对保险责任免除的约定。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依法对此类条款负有提请注意及明确说明之义务,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该案双方争议所涉及的无责免赔条款是位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赔偿处理”栏下,该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处于合同非明显位置,且保险公司未明示告知吴某详细阅读该栏内容,故认定保险公司就无责免赔条款未对吴某尽到提请注意及明确说明之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吴某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