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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网

人社局疫情防控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2-17
摘要:Q: 企业(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申请复工复业? A: 不论企业规模、行业类别,凡已有效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锡防指企控〔202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将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Q:

企业(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申请复工复业?


A:

不论企业规模、行业类别,凡已有效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锡防指企控〔202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将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均可复工复产


申请复工需递交的材料:

1.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企业复工审核表;

2.企业复产员工花名册;

3.企业防控体系方案及应对疫情预案措施,应包括:复工后的生产计划,企业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明确工作专班,有专人人员具体负责(原则上疫情防控企业间不得兼职),应急响应措施,日常检查、消杀等采取的防疫措施,技术培训、安全管理、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

4.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函;

5.申请提前复工企业,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无锡市企业提前复工申请表》、与防疫相关生产单位证明函、供货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6.上述材料均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企业复产员工花名册》需逐页签字;

7.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已按要求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材料。

区内企业可按照操作流程要求,访问无锡高新区企业服务空间(http://eswnd.ixinwu.com/)进行申报。



Q:

复工复产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入锡流程有何规定?


A:

优化人员入锡流程。复工复产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经“返锡通”或“警务通”核验相关身份证件后,均可入锡。其中,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须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发热人员由120专车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Q:

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用工问题如何处理?


A: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要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Q:

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A: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故企业可以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年休假。



Q:

2020年2月2日后,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职工在家办公?


A:

可以。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Q: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A:

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Q:

2020年2月9日后,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A:

分为三种情况:

一、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二、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Q: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A: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Q: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是否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A: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如何处理职工返岗问题?


A: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Q:

在疫情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此死亡的怎么办?


A:

疫情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此死亡的相关工作人员,可向新吴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新吴区清晏路28-3号青年公社一楼大厅,联系电话:85225703)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当场办结,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Q:

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认定工伤的职工,相关费用如何支付?


A: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Q:

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如何处理?


A: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申请的,申请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Q:

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接受工伤案件调查的如何处理?


A: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代理人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新吴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参加调查的,可以依法提出延期申请。



Q:

疫情防控期间社保业务应当如何办理?


A:

首选网上掌上“不见面”办理。您可选择登录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wuxi.gov.cn/,进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微信搜索“无锡人社”公众号,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Q:

网上“不见面”企业能够办理哪些业务?


A: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可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经办事项。登陆后单位用户能进行劳动录用和退工、合同续订、社保正常申报和补申报等劳动业务和社保业务的经办,可打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正常缴费征缴通知单、养老对账单等,也能查询单位基本信息、社保缴费信息、单位变更信息、人员参保缴费信息等单位各项信息。网上大厅也支持机关事业、劳务派遣等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Q:

网上“不见面”个人能够办理哪些业务?


A: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给个人用户提供了“社保业务”“个人权益”“劳动业务”“人事人才”四个板块的经办和查询项目,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自助参保、自主转外住院申请、大市一卡通、异地就医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居民养老待遇申请,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及办理创业补贴、大学生租房购房生活补贴、职业培训报名、档案挂靠等多项经办及查询服务。建议个人用户通过电子社保卡授权或支付宝实名方式快捷登录。



Q:

掌上“不见面”能够办理哪些业务?


A:
“无锡人社”微信公众平台已实现人社集成化服务,除提供人社资讯、办事指南、政策咨询等查询功能外,市民只要在公众号上进行实名注册,即可随时了解本人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等具体情况。平台还实现了社保卡自助申领、失业登记、失业待遇申领、退休档案查询、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网上调解、大市一卡通、异地就医自助转诊、专技证书自助核验、面试答辩、职业培训自助报名、个人信息自助维护等60多项服务功能的微信端业务在线办理。


Q:

社保业务能否推迟办理?


A:

部分暂时不影响社保权益、不急需办理的业务,如:社保补缴和退费业务、2月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待遇核定及其它关联业务,暂定2月17日后开始办理,确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可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的享受。



Q:

不能通过网上掌上“不见面”办理的社保业务如何办理?


A:

建议您先电话咨询相关工作人员,除必须到现场办理业务外,我们将根据业务风险类别,尽最大可能提供邮寄、电话、QQ等方式灵活办理。社保电话咨询0510-85253006,服务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点至5点。

Q:

《关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审核方案》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A:

1.本复工申请审核方案适用对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在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辖区范围内的全部企业。


2.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员工扩大生产经营。如企业需新增生产经营人员,视同提前复工。


3.企业个别人员返岗进行复工准备、财务处理等工作的不需复工审核。



Q:

《关于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审核方案》规定企业复工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A:

1、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各类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全面排查复工人员情况,特别是对重点地区,以及两周内有重点地区旅行史、与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提前来锡的,有异常身体情况人员的用工企业必须第一时间将人员信息上报区防控指挥部,并按照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处置到位。由企业负责通知上述员工暂缓来锡,已来锡员工在观察期内不得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直至另行通知。


2.企业成立复工筹备组,建立健全企业防控工作体系,落实好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编制企业防控方案,明确工作专班,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建立企业内部防疫防控信息上报机制,自觉接受企业全员监督。


3.企业应该主动做好员工健康防护,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足够的储备量,口罩按1只/4h·人标准储备3-7天使用量,确保上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防护用品。


4.企业做好员工防护培训、检疫查验等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单位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系统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每天保证空气清洁。开空调时,可同时开排气扇。定期用消毒水为办公室设备、门把手和电梯按钮及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组织开展一班2次的体温检测,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6.要积极创造条件,自行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以备有需要时使用。同时,建立专门隔离观察点。


7.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等文件要求应做到的防疫防控措施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8.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Q:

疫情防控期间,新吴区人社局现场咨询类业务如何处理?


A:

暂停现场咨询类业务。所有现场咨询类业务可通过拨打12333、各业务窗口值班电话咨询,或关注“无锡人社”、“新吴人社”微信公众号、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相关平台咨询。



Q:

各业务窗口咨询电话及办理方式是什么?


A:

(一)就业创业

咨询电话:85215736、85383592

企业用工备案、申领失业金业务均可由单位用户、本人通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或通过“无锡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


(二)人事人才

1、人事档案

(1)档案查询

咨询电话:85214734

可关注“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查询。

(2)档案流转、复印档案相关材料、政审阅档等业务

咨询电话:85214511

电子邮箱:109138107@qq.com

可先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并结合自身实际选定具体办理方式,通过邮寄、电话、电子邮件、QQ等方式灵活办理。

2、职称初定

咨询电话:85214511

电子邮箱:109138107@qq.com

职称证书未领取的人员,可将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和收件人信息(个人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核对信息后通过快递转递。

3、集体户口挂靠

咨询电话:85214511

电子邮箱:109138107@qq.com

关注“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下载《集体户口挂靠申请表》,下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邮箱。

4、人才服务

(1)高校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档案跨市调入

咨询电话:85214511

全程网上办理,网址

http://hrss.wuxi.gov.cn/

(2)青年就业见习

咨询电话:85226526

全程网上办理,网址

http://hrss.wuxi.gov.cn/

(3)招聘求职

咨询电话:85226526

可关注“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资讯

(4)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申请

咨询电话:85226526

电子邮箱:xinwurencai@163.com

可关注“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市场”了解申报要求及报送平台

注: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市场企业服务QQ群:63602988;

人才服务QQ群:92910277。


(三)工伤认定

咨询电话:85225703


(四)集体合同审查、特殊工时审批

咨询电话:81891597

QQ群:876705367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咨询电话:81891593


(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咨询电话:85383586


(七)劳动保障监察

咨询电话:85227883


(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咨询电话:85215015



Q:

疫情防控期间,人社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如何处理?


A:

原则暂停现场办理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应先电话咨询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并提供预约办理服务。

现场办理时,测量体温正常并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接待场所。凡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和测量体温,或出现身体状况异常(有感冒、咳嗽等明显症状)、体温异常(高于37.3℃)的,以及不按要求佩戴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入接待场所。请减少在接待场所逗留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合理安排出行计划,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



Q: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庭审怎么办?


A: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质证、调解等活动一律取消;其中公告排期庭审案件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及调解仲裁活动各仲裁机构另行安排后通知当事人。



Q:

推迟复工复业期间所涉及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A:

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质证、调解等活动一律取消;其中公告排期庭审案件依法顺延至2月10日,其他庭审及调解仲裁活动各仲裁机构另行安排后通知当事人。



Q: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代理人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怎么办?


A:
可以依法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Q:

疫情防控期间,如有劳动人事争议怎么办?


A:

疫情防控期间,如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网上调解方式或电话方式。具体路径包括:一是选择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方式包括登陆江苏省人社厅官网上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或拔打12333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二是选择太湖明珠无锡网上调解平台,申请方式包括手机关注“无锡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微人社—网上调解,或进入无锡人社局官网点击下端“友情链接”里太湖明珠无锡网上平台。



Q:

疫情防控期间,怎样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A:

第一、原则上采用邮政投递方式提交材料。邮政投递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登记的方式,再由申请人与工作人员预约时间提交材料。


第二,涉及集体争议或重大集体争议,立案咨询时应当选派代表,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情况。申请立案仍须遵循第一条的优先程序,同时应当在接待人员指导下进行,避免在立案窗口出现人员聚集情况。


第三,两周内有重点疫情地区旅行史、与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禁止到窗口申请立案,其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Q:

推迟复工期间,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生产?


A:

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在无新增来锡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前提下,企业在强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未经审批,企业不得擅自新进人员扩大生产规模。


Q: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A:

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人力资源机构。



Q:

企事业单位对返锡务工人员的重点排查对象是哪些?


A:

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返锡务工人员,重点排查来自湖北地区、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以及与新冠肺炎病例有接触史的返锡务工人员。



Q:

企事业单位对返锡务工人员,要做好哪些排查工作?


A:

对于返锡务工人员的排查内容包括:返锡务工人员身份信息、返锡时间、在锡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Q:

企事业单位对排查信息的报送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A:

各类企事业单位于2月1日起登录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返锡务工人员排查情况填报系统”进行情况填报。



Q:

企事业单位对排查信息的报送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A:

2月5日前报送首次排查情况,以后新增情况逐日报送。



Q:

企事业单位对哪些人员实施强制集中医学观察?


A:

对湖北地区返锡务工人员,以及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返锡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单位设置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强行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



Q:

集中医学观察期满后,如何处置?


A:
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解除条件的返锡务工人员名单报送给所在市(县)、区防控指挥部。防控指挥部通知所在地的疾控中心进行评估。疾控中心确认无发热等相关症状、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出具《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同时报送给所在地的防控指挥部。防控指挥部通知有关企事业单位解除相关人员的医学观察。


Q:

推迟复工期间结束后,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如何处理?


A:

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Q:

若职工拒绝接受企业体温检测或者拒绝到企业设置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进行观察的,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处理?


A:

若职工不配合的行为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依法履行解除程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或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Q: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企业可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A:

不可以。国务院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对该假期,企业必须遵守,对企业具有强制性。



Q: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用人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如何处理?


A:

可由用人单位告知职工顺延或者另行安排。



Q: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职工请病假的,怎么处理?


A: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职工请病假的,不顺延。



Q:

企业推迟复工的时间? 


A:

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Q:

哪些企业可以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


A: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Q: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是否支付工资?


A:

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Q: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推迟复工期间,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A:

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Q:

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产生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A:
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情况则要根据经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进行核算,若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超过部分需支付150%的加班工资,若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则不需支付加班工资。


Q:

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提前返岗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A:

不需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Q: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工资如何支付?


A:

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Q:

职工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


A: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Q:

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工资如何支付?


A: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要注意什么?


A: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A: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Q: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A: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职工生活费。



Q:

因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A: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Q: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怎么办?


A: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Q:

对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何保障?


A: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局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主动对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开辟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全力做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感染死亡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Q:

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哪些防控措施?


A:

第一,做好单位病毒消杀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分期分批返锡计划,做好厂区病毒消杀,为节后复工做好准备。

第二,组织体温检测。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到岗的返锡务工人员,调查了解健康状况,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上报工作。发现发热病人,按照一级响应措施有关要求,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第三,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自行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以备有需要时使用。如没有条件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在落实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推迟接收重点地区相关人员返锡务工。

第四,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每日坚持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病毒消杀工作,做好员工体温检测和疫情防护工作。



Q:

近期企事业单位的疫情防控主要责任是什么?


A: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员工延期返锡通知工作,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返锡务工人员集中排查、信息报送、疫情防控、集中观察、生活保障等工作。


来源:新吴人社

上述内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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