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召开服务保障“就业优先战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及在审判实践中服务保障就业的十大创新举措,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就业优先战略”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招录待遇,给劳动者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李某与某教育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李某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建造师讲师岗位。2021年6月9日,李某询问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待遇是否为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对方予以认可。2021年6月15日,李某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离职。2021年6月17日,某教育公司向李某发送《入职邀请函》,载明工资待遇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2021年6月18日,李某询问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与双方此前协商标准不同,工作人员称可能是《入职邀请函》记载错误。2021年6月21日,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李某,称工资待遇只能按照《入职邀请函》上的标准,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 李某未入职某教育公司。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教育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某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某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某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某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某因信赖某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某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典型意义】 与民事合同缔约相似,劳动合同缔约阶段亦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在劳动关系建立阶段引入信赖利益理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擅自降低承诺的劳动报酬,损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以点见面,明确劳动关系建立的前合同义务,引导劳资双方严肃审慎的推进录用程序。 【案例二】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前实习,应认定双方自入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1年6月28日取得毕业证书。在毕业前,王某于2021年5月2日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2021年5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其因伤未再出勤。某汽车销售公司称王某入职时尚末毕业,系公司实习生,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29日起,即王某毕业后才能建立。某汽车销售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8月要求王某继续工作,但王某无故末出勤,公司为王某发放工资至七月份。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5月2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关系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一方面王某在进入某汽车 销售公司时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另一方面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1年7月、8月通知王某继续返岗工作,可以认定王某是以与某汽车销售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进入该公司,故王某在某汽车司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同于大学生以社会实践为目的而进行的实习,双方劳动关系应自王某入职公司时,即2021年5月2日起建立。 【典型意义】
【案例三 】村委会将末能外出就业的成年村民统一安置服务于村公共事务,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赵某与某村委会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村委会村民,2018年2月27日双方签订《安置村民就业协议书》,约定:某村委会对新参加劳动力的村民实行一次性安置,享受村社员的福利待遇。某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被安置的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大队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选择工种,如不服从视为自动放弃,大队不再作重新安排。某村委会安排到各组的人员年终报酬即第一年参加村里劳动的人员工资每月1500元,到年底根据工作表现情況适当给予补贴,第二年与劳动力同酬,福利待遇与所在组相同。 2018年3月1日起,某村委会为赵某安排村内巡逻,并对赵某有考勤要求。某村委会对考勤解释称,劳动力上班方支付报酬,无其余规定。某村委会每月向赵某支付工资 3000元。后受疫情影响,某村委会不再安排赵某上班,但一直按月向赵某支付工资。2021年2月,赵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村委会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案例四】用人单位违法多次约定试用期,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陈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8年6月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拓展经理,双方签订有期限分别自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2019年6月4日至 2022年6月3日、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的五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分别为3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月、3个月,月工资均约定税前8000元。某建设公司分别于 2018 年9月4日、2019年3月5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9月3日向陈某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提出延长试用期3个月。 2020年12月28日,某建设公司以陈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后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试用期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案例五】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因疫情缓发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一张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7年7月10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由基本工资8000 元及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确定,每月十五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张某于2020年4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张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某餐饮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无故克扣工资6494.23 元、无故停止缴纳 2020年社保费。 某餐饮公司不认可张某所持解除理由,提交证据证明某餐饮公司在2020年2月14日发放了2020年1月工资1505.77元,2020年3月13日共计发放8154.17元,其中包括 2020年1月80%的工资6023.07元和2020年2月的工资。某餐饮公司称双方经协商,张某同意缓发2020年1月份工资,为此,某餐饮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张某对某餐饮公司提出的:“2020年2月份公司实行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方式并分期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现公司与您协商如下:…四、因公司经营压力较大,1月份工资需要分期延缓发放,于了月15日发放完1月工资。”表示同意。某餐饮公司另向法院提交了社会保险费缓缴网上申请用以证明其通过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缓缴了社会保险,并于2020 年7月、8月、9月分别为张某补缴了2020年1月、2月、3月的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
【案例六】劳动者认定工伤后至伤残等级评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一张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 某餐饮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7月3日向张某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张某补交病休证明并到岗上班。2020年7月21日,某餐饮公司向张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8月14日,张某被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其伤情对应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七】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入职、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此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前在境外生活,并就职于国外某国际互联网公司任技术人员。2020年3月4日,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 《咨询合同》,约定刘某为某科技公司搭建数据产品模型及运营目标体系并进行员工培训,合同款250万元分批给付,刘某完成全部项目后7日内给付完毕全部合同款。 2020年6月25日某科技公司向刘某支付《咨询合同》最后一笔合同款50万元。 2020年6月18日刘某回国,2020年7月12日出境办理离职交接事宜,2020年9月16日结束在境外的工作返回中国,后因疫情隔离,2020年10月8日到某科技公司上班。 刘某在某科技公司的工资标准为每月税后22.5万元。 2020年12月,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合产生争议,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款项。庭审中,双方对于刘某的入职时间存在争议,某科技公司主张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应自2020年10月8日在某科技公司办公之日起算。刘某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6月1日建立,其通过远程办公的方式为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并提交其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刘某报酬数额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案例八】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满服务期离职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赵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技术工程师。双方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协议书》,内容载明:为激励乙方努力工作,甲方(某公司)愿意为乙方(赵某)提供办理北京市户口的待遇。1.甲方为乙方完成办理北京市户口事宜,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2.自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户口之日起,乙方必须在甲方处工作满五年;如果乙方违反工作需满五年的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2017年8月22日,某公司为赵某办理完毕北京落户手续。2021年2月24日,赵某以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与其本人职业规划不完全一致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辞职。2021年3月16日赵某正式离职,公司社保减员。后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九】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应仅限定于法定事项 - 王某与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3日,某汽车公司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27日至8月10日王某休年假,8月13日开始王某休病假。某汽车公司主张王某在病假期问存在违规使用工作车辆等情形,公司多次要求王某归还工作车辆,王某直到 2019年2月18日才归还工作车辆。同日,某汽车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系“末按时归还公司车辆,不当使用公司车辆等重大的不当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某汽车公司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其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汽车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等。 【裁判结果】
【案例十】劳动者主张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酌減,应承担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 一王某与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传媒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岗位为行政。双方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网络红人经纪合约》,约定双方进行独家排他性的经纪管理合作,王某委托某传媒公司担任其独家全球经纪管理人。双方另签订有《保密,竞业禁止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其中约定王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结束后两年内对某传媒公司负不竞争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为离职前月收入的 30%,如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某传媒公司注册的A吃播节目系国内首档吃播节目,王某在职期问负责运营A吃播节目并作为主播出镜。2017 年6月30日王某离职,某传媒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保至2017年6月,王某离职后某传媒公司依约按月向王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虽然此后双方签订了《网络红人经纪合约》,但并未约定解除双方之问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在签订《网络红人经纪合约》后,某传媒公司仍持续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应认定为双方在签订《网络红人经纪合约》后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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