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民工因工受伤,是否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53岁的雷玉芳就遭遇了这样困境。 2012年因工受伤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她向禅城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近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人社局适用法规错误,未查明申请人务工农民身份,雷玉芳工伤认定峰回路转。 雷玉芳2006年进入佛山禅城区一家陶瓷厂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9月5日,当时52岁的雷玉芳在工作时因意外导致腰部受伤,被送往南庄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同年10月16日,雷玉芳向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禅城人社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雷玉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随后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雷玉芳向禅城区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禅城区政府依法受理此案后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人社局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认定雷玉芳与陶瓷厂的劳动合同终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显然,《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实施条例。 另外,根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即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随后,禅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人社局自收到决定书的60个工作日内对本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