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扬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一、扬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扬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扬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扬州市工伤赔偿案例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扬开民初字第01064号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 被告兰州申科表面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河涝坡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兰州申科表面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起即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10月9日,原告在工作时出现气喘等症状,经诊断,原告患××(重度),后认定为工伤,伤残六级。2015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医疗费4757.3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68400元;4、伤残津贴1440元;5、护理费19600元;6、鉴定费1900元;7、交通住宿费1800元;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00元;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4000元;11、经济补偿金10800元。 被告申科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不锈钢设备表面处理协议,将该业务外包给被告。2012年6月,原告到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不锈钢表面处理工作,劳动报酬由被告以现金支付,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8月20日,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扬人社工认(2014)7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在工作时接触硝酸,出现气喘等症状,经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重度),予以认定工伤。2015年5月8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苏劳工鉴通(2015)224号通知书对原告病伤残情作出致残程度为陆级的鉴定结论。 2013年10月10日,原告以吸入性气体中毒、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入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10月19日出院,诊断结论同上,医嘱为注意休息、适当加强锻炼,至10月27日以后可停药。 2015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自2014年1月起未发工资”为由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 另查明,2013年8月份前,原告平均工资为3411.7元。诉讼中,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2013年9月份工资3292元、10月份工资2605元、11月份工资24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工伤认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票等证据加以证实,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2年6月起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6月1日原告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13年10月9日因患××被认定为工伤,且致残程度陆级,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由被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1、医疗费4757.3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关于护理费费。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关于护理的建议,故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即630元(9*70);4、鉴定费1900元;5、交通住宿费酌定为800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587.2元(3411.7*16);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00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000元(160000*1.4);9、经济补偿金10235.1元(3411.7*3);10、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出院医嘱中未有具体休息时间的建议,也无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同时,原告陈述被告支付了10月份、11月份工资,故以其平均工资3411.7元补足10月至11月份工资差额,即1818.4元。关于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伤残津贴仅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伤职工工作情况下按月支付,故原告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合计383908.0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条四十六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申科表面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38390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姚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 审 判 长 朱某某 审 判 员 祝 某 代理审判员 吴 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某 江苏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