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南昌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南昌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南昌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南昌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南昌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3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南昌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791-86631724 南昌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rsj.nc.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南昌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南昌市工伤赔偿案例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124民初1075号 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住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进贤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房水泥公司)与被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房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房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5月2日所作出的进劳人仲字(2016)第51号裁决书,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2、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保留劳动关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3年11月在原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14年4月9日,被告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七级伤残。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进劳人仲字(2016)第51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本人工资的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出具了被告从入职到出现事故期间的每月工资表,而裁决书认定被告月平均工资仅凭被告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完全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刘某辩称,1、不同意保留劳动合同关系;2、要求依法结算工伤保险待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3年11月起受原告聘请从事驾驶员工作,2014年4月9日,被告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自此被告未再在原告处上班。被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经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局2014年12月26日认定系因工受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号:洪人社工伤认定字(2014)进贤县第(086)号。2016年12月6日,原告的损伤经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原告的伤残为七级。后被告向进贤县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作出进劳人仲字(2016)5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工资每月发放至被告的银行卡里,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在职期间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份的工资表及被告工资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的工资情况具体为:2013年11月工资1981元,2013年12月工资5211元,2014年1月工资4396元,2014年2月工资1539元,2014年3月工资4657元,2014年4月工资2350元。被告却向本院提供了一份2014年5月19日原告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以下内容:兹有我公司刘某于2013年11月8日聘请公司驾驶员一职,系我公司正式员工,其每月月工资伍仟柒佰元。原告对该证明作了说明:当时被告找到董事长要按揭买房,需证明其收入情况。出了这事以后,董事长不同意开,但经被告请求还是开了。被告对该证明作了说明:当时由于被告出了交通事故,为了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情况,找到单位,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中有一项是误工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工资数额如何认定,按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在岗期间即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份的工资表及被告工资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两份证据能相互吻合,已形成证据链,本院应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月均工资为3355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无法查实。原告提出按被告受伤时的实际月均工资计算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出应按原告出具的证明即月工资5700元计算,从原、被告对证据作出的说明可以看出,该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且原告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的实际工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与被告保留劳动关系,被告不同意,原告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工作时因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43615元(3355元/月*13月=436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875元(3355元/月*25月=83875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43615元(3355元/月*13月=43615元),共计人民币171105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昌市梁房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某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某 江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