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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要: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实践总是千变万化,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有很多疑难问题,难以直接在法条中得出答案。工伤赔偿标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但实践总是千变万化,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有很多疑难问题,难以直接在法条中得出答案。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将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以及法院审判近年来对一些上下班途中工伤典型问题的答复、判决进行整理,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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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号给山东省高级法院的答复: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案件基本情况:李某系六安市城区某公司职工,未婚。2007年6月18日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凌晨3点多钟下班。李某下班后,先回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因其6月19日白班轮休,单位又口头通知端午节放假半日,遂驾驶摩托车回六安市舒城县南岗镇父母家中(即李某户籍所在地)。19日凌晨4点多钟,在路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全责。2007年12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遭受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李某就职的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李某已回到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为已经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伤害不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三、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基本情况: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夜班员工下班后必须在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不听者,后果自负”。6日零时许,某员工明知公司有上述规定仍在下夜班后回家,路上被大货车撞死,该案件中员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能否认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

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五、绕路上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2011年10月25日凌晨6:50,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途经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大道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中曹某无责任。2012年7月,白云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曹某死亡为工伤。

案件焦点: 绕路上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一男子上班途中绕开平日行走路线,选择尚未开通的道路行走,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经人社局认定系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曹某虽然绕开了平日行走路线,但事故发生点属于合理范围,同时也符合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亦非曹某主要责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故属于工伤。


六、下班途中接儿子发生交通事故为工伤?

2011年3月1日,王寒英下午下班从宜城镇区乘6路公家车至丁蜀镇大坞里上海饭店站下车,在站台接到儿子张文博后,转乘45路公交车至丁蜀镇大坞里村附近的金陵加油站下车。18时20分,王寒英携子横穿国道回家时与徐良驾驶的大客车相撞,造成王寒英母子受伤,而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母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寒英在离开工作单位后顺便接其在丁蜀镇上学的儿子一同回家,属于下班的合理路径,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注意: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综上,在实践中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认定工作至关重要,也是处理是否为工伤问题的一个关键。

生活千奇百态,法律不能包罗万象。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的同时,正确、全面、客观地理解立法本意,从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角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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