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众所周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即“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这是典型的工伤。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工伤不一定完全符合“三工”要素,但按照工伤制度的宗旨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认定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共计十种工伤情形。此外,各省的地方性规定也增加规定了一些工伤情形。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贯彻条例的两个意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七个省份(其余省份未明确规定)的地方性规定进行了梳理,发现竟然有43种情形属于工伤。 一、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这三工要素是典型的认定工伤的要素,这“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职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只是,如果不在工作时间,或者不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似乎应该保护因履职被打击报复的爱岗敬业职工!
二、不完全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一)非工作场所的工伤 4.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5.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合理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非工作职责的工伤 6.单位组织(指派)+非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7.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紧急情况+维护单位利益+非工作职责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8.工作时间+非工作职责+不良工作环境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的。 (三)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9.连续工作过程+工作场所+必要生活(生理)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10.出差期间+基本生活必需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1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三、职业病的工伤 12.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 (一)因工外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13.因工外出+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14.因工外出+公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15.因工外出+其他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当然,这里的其他活动必须符合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二)因工外出+非工作原因 16.因工外出学习+休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7.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因工驻外 18.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五、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9.合理时间+往返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附请示的案例:矫某华、车某荣系我省普兰店棉麻捻线厂职工。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制定的《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2003年12月24日零时许,矫某华、车某荣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货车撞死。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矫某华、车某荣违反企业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合理时间+往返家庭成员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21.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工作生活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2.合理时间+其他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六、突发疾病的工伤 23.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4.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5.工作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岗位延误救治+抢救无效死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抢救无效死亡,并没有48小时之内的时间限制,避免了48小时所产生的时间认定难题,甚至是人伦问题。当然,前提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26.工作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岗位延误救治+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突破了突发疾病只能发生死亡后果才能认定工伤的规定,即使没有死亡,但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属于工伤,这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当然,其前提也依然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这两类情形对工作岗位有列举,当并非仅限定于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还包括了“等特殊工作岗位”。如何界定“特殊工作岗位”?似乎应该结合“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予以考虑和判断。
七、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伤 27.抢险救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8.受指派+抢险救灾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29.单位组织+抵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0.受指派+防治疫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武人社办【2020】4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的第四点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1.见义勇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七)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八、中毒的工伤 32.食堂就餐+急性中毒+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33.不良工作环境+急性中毒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34.工作环境有毒+中毒 (1)工作环境有毒+急性中毒+职业病诊断机构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的,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2)工作环境有毒+中毒+安监部门确认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3)工作环境有毒+急性中毒+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确诊)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九、感染疫病的工伤 35.受指派+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36.受指派+防治疫病+感染疫病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7.受指派+往疫区防治疫病+感染疫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是指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疫区进行疫病防治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情形。
十、统一组织活动的工伤 (一)统一组织的活动 38.单位组织(指派)+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39.单位组织(指派)+文体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40.单位指派+文体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统一组织的疗养 41.官方统一组织+疗休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十一、其他 4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避免随意扩大工伤范围,造成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规定工伤范围的权力赋予部门和地方性法规,而是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似乎目前还没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工伤情形予以规定! 但实践中还是开了一些口子,或许可以看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尝试?!
十二、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有些童鞋说这条规定无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本来不属工伤的,将其视为工伤,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一些? 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七、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八、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九、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酒量大的童鞋需注意了!悠着点!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十、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十一、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