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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确认受伤性质为工伤是否有效?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31
摘要:裁判观点 民事主体均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劳动者的受伤按工伤处理。 案例来源 万陈诚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6


裁判观点
  民事主体均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劳动者的受伤按工伤处理。

案例来源
  万陈诚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6921号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421号

判决认为

  

法定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其依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定部门的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确认劳动者受伤性质为工伤,实际上是双方均同意对劳动者的受伤按工伤进行处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均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不论劳动者的受伤能否被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劳动者的受伤按工伤处理,即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承担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确认劳动者的受伤性质为工伤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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