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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伤保险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27
摘要:1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怎样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谁负责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

7、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8、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同时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9、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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