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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9
摘要: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健康保障局,甘肃矿区,兰州铁路局、甘肃电力公司、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健康保障局,甘肃矿区,兰州铁路局、甘肃电力公司、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执行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药品目录基本原则

    医保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为有利于我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有机衔接,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医疗机构实施,有利于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我省实际,《药品目录》与《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按同一原则制定。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可调整药品品种限额的要求,采取对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但已纳入2010年版甘肃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2015年版甘肃省新农合医疗报销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原则上予以保留,不再增加新的药品品种的办法制定。现行目录中保留药品品种全部按乙类药品支付。用药限制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准,对现行目录中保留药品品种的限制沿用现行目录中的用药限制。《药品目录》按规定上报人社部审核同意,符合规定程序,符合国家要求。为此,各地要准确把握《药品目录》制定原则,妥善处理好《药品目录》使用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执行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一)《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药品目录》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纳入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

    (三)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生产,需纳入本统筹地区医保用药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报省人社厅审核批准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未经审批的不予支付。

    三、同步执行国家谈判药品

    (一)根据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国家36种谈判药品统一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同步执行。谈判药品中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费用,各统筹地区按本统筹地区乙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

    (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挂网价格,与《药品目录》同步执行。医疗机构要按新的挂网价格采购、零差率销售政策和《药品目录》结算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应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统筹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或个人账户报销范围。各相关制药企业要及时对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理顺价格体系和供应渠道,保证谈判药品的及时有效供应。

    (三)省人社厅《关于将乳腺癌患者特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89号)和《关于将白血病患者特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0号)中有关药品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的,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国家谈判价格执行,原谈判协议自然终止。但截至2017年11月1日,上一捐赠周期尚未结束的患者,仍按原规定执行,本捐赠周期结束后按照国家谈判价格执行。

    四、规范药品目录使用管理

    (一)《药品目录》数据库的更新由省人社厅按照《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代码》行业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建有省集中信息系统的7个市州和甘肃矿区可通过“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直接更新数据库;其他统筹地区可通过“五险合一”信息系统下载《药品目录》数据库,及时做好自建系统的数据更新。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抓紧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信息库更新切换工作,确保新版药品目录顺利实施。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更改药品目录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数据库信息,并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不得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定,不得以药品数据库尚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

    (二)各统筹地区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引导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切实控制基金支出。鼓励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采购价格。各统筹地区要及时研究制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的管理办法,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

    (三)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做好费用分析。重点监测分析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甘肃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同时废止。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平稳过渡的政策宣传和使用管理的衔接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

 

    附件: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点击打开链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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