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报工伤职工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存在下列情形的,还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且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且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四)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能够通过系统获取的,无须重复提供。 2.《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报工伤职工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或赔偿协议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按规定核定工伤医疗费差额,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核准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相关经办资料归档。 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不明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工伤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 参保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无法提供本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材料和上款规定辅助材料的,可要求其提供书面承诺书。已提供书面承诺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核定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