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事项 因工死亡待遇申领 2. 受理条件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为参加工伤保险并因工死亡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支付相关待遇。 3. 办理地点 社保中心工伤待遇核发科、各办事处 4. 需提交资料 (一) 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需资料: 1、《珠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基金中心存联)原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通知书)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 4、工亡职工身份证或者职工死亡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证明或殓葬证明原件; 6、领取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本无法证明领取人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提供《公证书》(公证内容包括待遇领取人与工亡职工关系,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事实); 8、所有待遇领取人的农行或工行存折(珠海本地的可提供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二)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三) 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人还应提供的资料: 1、第(一)项中所述《公证书》中未说明清楚生活来源的,需另提供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固定收入包括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且高于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 2、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须提供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形式(含交通事故),需提供公检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 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第一个工作日拨打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其单位经办人与工亡职工家属一同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科或各区办事处工伤审理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6.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待遇划款到账,定期待遇按月进行发放。 7. 注意事项 1、2011年1月1日之后认定为工亡的职工适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标准,之前的适用旧的标准; 2、请申领一次性工亡待遇的在办结以上手续后,半年内保留账户有效,以便本中心对有补发资格的进行费用补划。 8. 相关表格 《珠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 9. 联系电话 12345、2685015 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