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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4-20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区现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激励约束机制。从2020年起,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全区统一为基础,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自治区级统筹,均衡我区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规范各项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包括:规范全区各类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统一以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统一待遇计发办法。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实行基金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全区各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区内各地基金累计结余要按规定全部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区各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安排,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拨付,分级发放。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自治区统一编制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编制预决算草案,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基金预算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联合下达。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强化基金预算的硬约束,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规范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根据全区基金收支总体情况,在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政府应分担的基金缺口。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按照自治区级统筹和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自治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集中监管、业务及时监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进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集中管理与资源共享,为实现养老保险决策科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人本化提供有力支撑。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与自治区级统筹相适应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平台,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异地通办;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运行实时监控体系,开展主要业务环节实时监测,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强化监管,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七)建立工作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全区各地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工作成绩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细化实化相关举措,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一规范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政策,已经出台的立即停止执行。

二)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自治区税务部门负责全区养老保险费分级征缴工作,并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区业务经办规程;在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前,负责组织全区养老保险费分级征缴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建立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管理责任;负责落实本级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实现应收尽收;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同。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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