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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0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桂人社发〔 2016 〕 38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3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612




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是指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实行“定额上解、缺口调剂、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自治区、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下同)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由设区市按规定上解基金、储备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储备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设区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其按规定从征缴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基金、储备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储备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四条 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并将其中的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

设区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40%时,暂停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五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设区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的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各设区市调剂金上解指标。

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上解金额,于每年6月底前,将应上解的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存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条件及调剂限额:

(一)设区市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出现基金缺口,使用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后仍不足支付时,可申请使用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缺口不超过该市累计上解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总额2倍的,由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全额调剂;超过部分由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和该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进行调剂和垫付。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累计调剂金额最多不超过该设区市历年累计上解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总额的5倍,不足部分由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垫付。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的资金,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按规定提取的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中分期偿还。

(二)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滚存结余不足以支撑9个月时,可申请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累计调剂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市历年累计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总额。

(三)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使用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调剂金额与设区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完成率、按时上解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率等指标挂钩。

第八条 符合申请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条件的设区市每年可以申请调剂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一次。未按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设区市,其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九条 符合申请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的设区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剂申请。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自治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理由、当年基金征缴、支付和滚存结余情况、基金出现缺口原因、启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情况、申请调剂的数额和用途、同级政府资金垫付情况、返还计划安排、历年上解及下拨的储备金情况等事项。

(二)审核拨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设区市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提出自治区级储备金的调剂使用计划,商财政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确定予以调剂。自治区级储备金拨付,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储备金按规定及时下拨给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对于突发性的特大、重大工伤事故,设区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及其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可预先拨付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确保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自治区下拨的工伤保险储备金三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书面报告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支出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上解、调剂、收支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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