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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8
摘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要求,促进我省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职工遭受工伤后,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建筑业职工特别是一线的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变换频繁,难以按照固定职工定期参保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影响了部分一线建筑工人遭受工伤后的及时救治和补偿。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难的问题,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103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可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点任务,要求各地抓好落实。因此,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103号文的要求,分工协作,依法履职,督促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充分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二、合理调整缴费比例

  (一)降低缴费比例。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总承包单位以合同金额税前造价一定比例代缴工伤保险费,基准缴费比例由原2‰下降为1‰。计算公式为:合同金额税前造价×1‰。今后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科学合理地确定基准缴费比例。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为基数,由总承包单位以2‰比例代缴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2‰。未完成实物工程量税前造价由建设、施工、监理部门共同确认后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二)浮动缴费比例。每年2月,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结合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以建筑企业为单位浮动其所属新签订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缴费比例,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浮动比例按基准缴费比例的50%、80%、100%、120%、150%五个档次上下浮动,具体办法为:

  1. 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80%(含80%)至100%区间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不进行上下浮动。

  2.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含50%)至80%区间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在本年度缴费比例的基础上下浮一个档次。

  3.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以内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下浮到基准比例的50%。

  4.建筑企业本年度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事故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00%(含100%)至120%区间的,缴费比例在本年度缴费比例的基础上上浮一个档次。

  5.建筑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工伤保险支缴率在120%(含120%)以上的,下一年度的缴费比例上浮到基准比例的150%,两年内不得下浮。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执法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现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依法责令其整改,逾期仍未参保缴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严格办理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不能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完善工伤保险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启动工伤保险相关程序,确保伤亡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赔付。

  (四)推进一线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各企业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要实现数据共享,并按照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要求,实现与贵州省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既参加工伤保险又实行一线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项目,可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四、简化工作流程

  (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时限优先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采取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建筑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优先安排鉴定。

  (二)优化参保流程,及时支付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以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项工作流程,切实解决参保单位和职工“垫资”和“跑腿”问题。对建设工程项目大,建筑企业难以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的,可探索延缴或分期缴纳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及时报备就医的,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相关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或银行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均可作为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促进工伤预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联合举办一次以上的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相关知识宣传培训,主要对象是辖区内所有建筑企业(包括其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和新建工程项目)的相关管理人员和职工,促进企业依法参保、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全省技术力量强、设备先进且符合条件的建筑行业医院,可优先作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确保一线建筑工人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开展工伤预防相关工作的费用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使用。

  六、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工伤保险参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伤认定、开展工伤预防等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参保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共同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附建设工程项目明细,每季度逐级上报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前期我省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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