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精神,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8〕17号)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贵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自2019年7月1日至贵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时,凡涉及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按照上浮或下浮的费率进行补缴或退费。
特此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处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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