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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2
摘要: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 文 号】 [2013]19号 【颁布单位】 齐医险发 【颁布日期】 2013/3/25 【时 效 性】 有效 各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是通过基金共济的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患者的权益,使

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标    题】  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 文 号】  [2013]19号

【颁布单位】  齐医险发

【颁布日期】  2013/3/25

【时 效 性】  有效


各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是通过基金共济的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患者的权益,使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随着齐齐哈尔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逐年增加,业务量越来越大;同时,由于参保单位管理工伤保险人员工作调动频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单位有伤残一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人员,且达到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或者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科申报,停发伤残津贴待遇,防止基金流失;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申报,否则由于未及时申报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返还费用。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申报各项待遇。参保单位如需减员,需在领取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办理减员,否则待遇无法支付。


   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四、根据黑政发[2011]8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内及时申报,外地7日内申报,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筑业农民工因工作流动性大,应及时办理人员增加,以便发生工伤事故后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参保单位要按本通知认真执行,对违反上述通知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或工伤患者享受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工伤患者本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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