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6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鹤人社发〔2016〕9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二、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护理待遇:有完全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每月增加护理费20元;有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每月增加护理费16元;有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每月增加护理费12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对象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月增加56元;其他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增加42元。 四、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所需要资金,参保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