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之日起30日内,及时填写《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时须提供材料明细。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注销工伤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三、办理时限 每月4-27日的工作日受理,资料齐全即办。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社保局公共业务窗口 33259251 六、监督渠道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3328401 七、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