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经办机构受理待遇申请后,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上注明受理结算相关待遇的时间,并签章;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资格定期进行审验。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3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留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各1份)及复印件(1份); 4、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份); 6、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结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证明。 以上所提交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每月1-10日的工作日受理,30天办结。四、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处工伤科3368796 六、监督渠道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纪检监察室3328401 七、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