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9—11014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 厅 湘人社发〔2019〕34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 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9 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 号)精神,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 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 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 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文件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0 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 工龄),每满 1 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 3 元,缴费年限不满 1 年的记为 1 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 政发〔2015〕38 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的退休人员按本人 2018 年 12 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 加 2.7%。原因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一)(二)项调整增加的 基本养老金不足 140 元的,按 140 元调整增加。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年满 70 周岁以上(含 70 周岁)至 80 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 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0 元;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80 周 岁以上(含 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30 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 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 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 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的退休 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5 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 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 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 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 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 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湘政发〔2015〕38 号文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 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出具《2019 年调整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 1),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 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按照湘政发〔2015〕38 号文件参加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出具《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 1), 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 2019 年 7 月 31 日以前完成,并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将本地 区的《2019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 2) 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 由原渠道解决。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 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 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 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