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66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2019〕112号 蔡建和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支持邵阳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配套产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的事权在国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的问题。 一、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从2015年开始,我省连续三年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降为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1%。工伤保险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含)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试点。我省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3〕4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 )、《关于下放贫困地区产业园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审批权限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83号 )和《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68号 )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规定范围及条件的园区和创业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2%或者14%起步,每年提高1%或0.5%,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同时,我省还采取了封定缴费基数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2016年以来,缴费基准值一直封定为201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 三、关于支持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对其中涉及“五险一金”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相关支持政策建议,年初已报省政府。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示范区内企业,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统一实施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用工规模在2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贫困地区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不受用工规模限制,统一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上述已实施费率试点的企业,吸纳“ 4050”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企业职工人数比重在 15%以上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每年增加0.5%,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示范区内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中小微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从12%起步,其他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二是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示范区内企业工伤保险可在现行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10%,具体下调比例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基金出现当期亏损的市州,由省级调剂金按《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8〕53号)规定予以调剂。失业保险费率从1%降至0.7%(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2%),省级调剂金对以上地区调剂比例可由60%提高至70%。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三是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示范区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7%的统筹区,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的承受能力,可阶段性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总体下调0.5%~1%。执行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四是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示范区内企业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四、完善社保制度。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根据综合方案要求,我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于4月23日印发了《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2019年起,按照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在2018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基数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问题比照执行。 当然,在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基金的安全运行、可持续发展和各项待遇的可靠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0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31 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承办处室: 职工养老保险处 承办人: 彭国春 注: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或分办单位填写此表,会办单位不需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