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78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2019〕113号 吴飞驰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社保转税 企业降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的事权在国家。 一、完善社保制度。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根据综合方案要求,我省制定了《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审定,近期将正式发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2019年起,按照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在2018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基数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问题比照执行。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我省还采取了暂缓企业社保移交税务征缴和“四不”政策(不调整现行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方式和征收基数,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 当然,在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基金的安全运行、可持续发展和各项待遇的可靠保障。 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国家非常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从2004年起,国家已经连续15年较大幅度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也实现了翻倍还多,有效地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但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是与本人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密切相关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目前确实存在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较大的问题。该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历史原因和原体制原因造成的,不仅我省存在,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保障是从1995年开始的,机关事业的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的制度是2014年才开始建立的。国家已经在关注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为了减少两者之间的差距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比例少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比例。但是,真正要达到基本一致尤其是消除“老人”“中人”之间的待遇差,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如果同是2014年10月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我们称之为新人),且缴费基数也一样,退休时缴费年限也一样,那么将来他们的退休待遇就是一样的。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0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31 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
承办处室: 职工养老保险处 承办人: 彭国春 注: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或分办单位填写此表,会办单位不需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