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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5
摘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人社 [2011]11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 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人社 [2011]11 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 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吉人社工字 [2009]4 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长春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办法和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通知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施工、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不作为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费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中标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负责将款项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专款专用。

  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缴费,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18%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 1% 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 1.8‰缴费,其中 1.3‰为工伤保险费,0.5‰为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其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意见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名册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名册中载明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生效。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施工工地上的期限按职工工种和工程进度由施工企业填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限。合同期内不能竣工的,需由总承包单位持甲乙双方签订的延长工期合同,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按合同约定的延期顺延。对工程延期竣工企业,最长不得超过工程延期竣工验收期限。职工在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上的期限作为职工的参保有效期限。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未能及时报送增员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在 48 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认定办法

  职工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在本在建工程项目地或其他参保的工程项目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卖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鉴定和工伤待遇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生产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 30 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劳务分包企业的,由劳务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专业分包企业的,由专业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或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鉴定办法

  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并已进行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系亲属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工伤、医疗待遇支付

  确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本人工资,采取与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80%、100% 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严格核对工伤职工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原件,按其持有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计算其本人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用人单位参保后中断或停止缴费的,自中断和停止缴费之次日起,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发生疾病的,按照长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五、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举报及劳动争议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与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文件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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