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伤保险工亡丧葬费审批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5
摘要:工伤保险工亡丧葬费审批 办理部门 工伤、生育、照护保险处 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条件 按时足额缴纳
工伤保险工亡丧葬费审批
办理部门 | 工伤、生育、照护保险处 | 服务对象 |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 | 办理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申请条件 |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符合领取条件的工伤人员。 | 咨询电话 | 0431-81110000/81932999 | 手工办理方式 | 受理部门 | 工伤、生育、照护保险处 | 受理地点 |
市医保局(诺睿德广场9号楼)三楼工伤生育窗口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 8:30 11:30 下午13:30 17:00 冬季 上午8:30 11:30 下午 13:00 16:30 | 资料转递途径 | 单位经办人员送资料,现场确定 | 办理期限 | 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程序 | 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诺睿德广场9号楼)三楼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 办理流程图 | | 所需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基数核查认定表》三份盖单位公章、社保出具当事人《参保缴费期间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及丧葬抚恤金清算单》。 2、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不留)和复印件、(户口已注销,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常住户口本原件和复印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证明原件(叙述当事人死亡经过及亲属自然情况,是否符合工亡供养条件);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如领取以上待遇,需由社保开具参保情况证明备注领取金额及领取时间;供养亲属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交通事故造成工亡,需出具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保险公司赔偿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 网上办理方式 | 系统名称 | 暂无网上办理方式 | 连接地址 | 暂无网上办理方式 | 资料转递途径 | 暂无网上办理方式 | 办理期限 | 暂无网上办理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