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醉酒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中国酒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历史中,酒几乎无处不在,并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现实生活中,请客者讲一定要喝好,但往往喝好就代表了喝倒。赵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天晚上与朋友聚会时喝醉,第二天早晨在单位不慎滑倒,导致左手腕骨折。摔伤后单位马上派人带赵某去医院救治,同时抽取其血液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达到每毫升124毫克,仍属于醉酒状态。赵某要求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单位随即向赵某告知了酒精检测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他因醉酒而摔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赵某不服,便以本人名义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赵某又提起行政复议,最后法院判决赵某败诉,支持了当地人社部门非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三种情形的依据作了解释。“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必须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法院判决书等;“故意犯罪”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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