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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06
摘要: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社会保险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现就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伤残等级在一级至四级内部改变的,其伤残津贴调整以伤残等级改变前伤残津贴计发标准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现就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伤残等级在一级至四级内部改变的,其伤残津贴调整以伤残等级改变前伤残津贴计发标准除以原计发比例乘以伤残等级改变后计发比例。

二、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伤残等级改变为一级至四级的,对工伤在职职工,核定伤残津贴应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对工伤退休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伤残等级改变后,不再核定伤残津贴。

三、已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工伤人员护理等级改变的,其生活护理费调整以护理等级改变前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除以原计发比例乘以护理等级改变后计发比例。已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伤残人员,经复查鉴定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停发生活护理费。

四、原不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符合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其生活护理费应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对应的计发比例计算。

五、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发生变化后,工伤人员定期待遇自作出相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六、“老工伤人员” 定期待遇计发标准

1、一至四级伤残“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其纳入时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本人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标准计发。本人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或伤残后未能持续参保、本人工资无法计算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标准作为其本人工资。 

2、“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其生活护理费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计发。即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相应比例标准发放。

3、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法确认工亡职工纳入时上年度本人工资的,每人每月标准按纳入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相应比例标准发放。

4、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正常待遇调整同统筹管理地区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同步实施。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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