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2010年12月3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赤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方案中对工伤认定工作权限进行了调整。为了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工伤职工待遇及时有效的落实, 2011年2月18日,我们印发了《关于暂时委托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伤认定工作暂时委托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为了落实市政府关于《赤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加强工伤认定工作,实现工伤认定工作的统一标准、统一认定,规定如下: 一、调整工伤认定权限 根据市政府关于《赤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要求,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原13个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由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内容包括受伤害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受伤害程度)并加盖公章。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定是工伤的,要有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签名按手印)。 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由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退回。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5、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受伤害人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有单位确认的意见和公章)。 7、确认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其他材料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原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申请。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定是工伤的,由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发送举证通知。 (四)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企业发生职工伤害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到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五)工伤认定 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是否予以工伤认定的初步结论,在工伤认定时限期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作出决定。 三、有关问题 (一)报送市里认定时,除需携带申报工伤的有关材料外,还要填写《工伤认定花名册》(纸制与EXCEL制作的电子版),并制作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样本附后),通知书的编号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排,统一格式为“赤劳社(地区简称)工伤认字[年号]编号”,如“赤劳社(阿)工伤认字[2011]15号”。 在9月30日之前,各地区要将今年9月30日之前各地受理的工伤认定处理情况填写《工伤认定花名册》上报。 (二)对工伤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事故伤害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工伤认定工作的调查核实。 (三)每月的下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各原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四)工伤认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按照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执行。 四、有关要求 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为了更好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结论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为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