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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06
摘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 [2012]157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请各区、各单位为本辖区、本单位的事业单位职工(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包括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有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缴费费率为0.5%,缴费基数为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工资总额,本人工资低于乌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本人工资高于乌海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三、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编制外自聘人员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参保时间统一确定为201411日。财政部门自201411日起,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下达的缴费计划划拨工伤保险费。

五、市本级单位请于2013121-1230日,到市社保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乌海市社会保险投保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编制管理本;

(三)201311月工资表。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

                  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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